三部门印发《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》
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(记者魏玉坤魏宏毅)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、财政部23日联合印发《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》。旨在更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、安全、高质量发展,有效降低人民群众育儿教育成本,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。
《通知》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,通过规范收费项目、分类完善收费管理办法、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、完善收费政策审核机制和优化、建立目录清单制度、强化收费行为规则作用等方式,推动收费标准合理制定,更好地管理收费所包含的优质服务的供给。《通知》规定,幼儿园可收取托育教育费、住宿费、提供托育服务的托育费、服务费、中介费等五类费用。公办幼儿园、普惠性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学费、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。民办营利性幼儿园的学费、住宿费以及各类幼儿园的服务费、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。幼儿园开办托儿班收取的保育费按照学费进行管理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,应当根据扣除政府投资、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,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。
通知要求,当地有关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、财政、卫生等部门,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,及时了解行业动态,了解幼儿园经营状况。加强计费政策评估,通过成本调查、自评估、可信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,定期审查计费管理办法、计费管理办法、计费标准等,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。审查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。
据悉,下一步,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教育部、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制定(修订)地方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,做好收费政策与免费政策的衔接,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、协调等监督检查,及时回应社会关切,促进政策落实到位。
